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和保留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

文号 平政〔2010〕69号 索引号 005452065/2010-00096 关键词
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

  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,有关单位:

  按照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豫政办〔2010〕60号)要求,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30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,现决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、修订和保留。

  一、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月1日前印发的,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规范的,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《平顶山市禁止城市违法建设若干规定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)等36个规范性文件(包括市人民政府令)一律废止,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(详见附件1),已公布失效的2002年1月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除外。

  二、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月1日后印发的《平顶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》(平政〔2006〕10号印发)等28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(详见附件2)。

  三、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月1日后印发的《平顶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)等27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,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(详见附件3)。

  四、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5年1月1日后印发的《平顶山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》(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)等195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,继续执行(详见附件4)。

  附件:1.2005年1月1日前印发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(36个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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